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矚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育綸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0059、11456、13978、16464、17625、17
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育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育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供詞與其前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供多有不同,顯有迴護共犯之嫌,且本件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與共犯勾串之虞,又本件被告所犯係運輸毒品之重罪,其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隨之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以被告涉案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其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認本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應自104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雖被告曹育綸及辯護人均稱:希望交保等語。惟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已如上述,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