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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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矚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忠選任辯護人段思妤律師被告曹育綸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 米泰祥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鄭凱維
鍾明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10059、11456、13978、16464、17625、17
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