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334號債權人 彭喬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尹惠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