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27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新政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海龍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