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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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翁士鈞 被告 翁文林
翁文標 郭寶珠 翁秀珍 翁秀理 翁明松 翁明煌 翁明麗 翁明鳳 翁明湖 翁明坤 翁明強 翁明鑫 翁明慧 翁明泉 翁明欽 翁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