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7號聲請人 楊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源國際餐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民國106年2月至同年3月5日之工資新臺幣(下同)45,332元、資遣費12萬元、特休未休工資28,000元,及103年10月至106年2月勞工退休金未提繳損害9,504元,共計202,836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兩造間106年3月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勞方不同意調解方案。」,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