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三號抗告人 林定鑫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林定鑫對於原審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一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事項,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其不諳法律,致未提出原判決繕本全文,茲補具原判決之繕本全文,請准補正云云,然此非抗告審所得補正,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係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倘抗告人認有再審之原因,仍得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全部)及證據,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徐昌錦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