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720號聲請人 羅惠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仁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4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