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國策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巫偉凱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李業祿元 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10年3月24日75,000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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