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原告 紀雅芳 被告 許殷雪霞 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7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