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佰柒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