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聲請人 陳正忠 (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右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誣告案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提出陳正忠律師之戶籍謄本及陳正忠律師父母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李世華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