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2,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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