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 告 魏安邦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被 告 小項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