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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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原   告  魏安邦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
被   告 小項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5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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