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雅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66,590元部分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42,053元部分與債務人間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