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51號聲請人 李鍾桂 (即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依據教育部民國105年3月4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C號函,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第9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業經教育部於106年1月24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60011824號函復驗印修訂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財團法人中國青年大陸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第4條:│第4條:│89年10月31日完成││本會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由中│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社團法人更名登記││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捐助。│,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團部│。││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捐助。│││得繼續接受捐贈。│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第11條:│第11條:│依據教育部105年││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3月4日臺教社(││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三)字第00000000││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80C號函辦理。││審定下列事項:│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支預│決算。│││算表。│二、本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二、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預算。│││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及經費收支決算相關財務報│)。│││表。││││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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