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埔刑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少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少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少馳於民國102年7月24日23時55分許,在址設南投縣○○鄉○○路○○○號之32之7-11便利超商櫃臺前地面,拾獲 許棖奕 所有而於同日23時50分許,在上開超商櫃臺前遺失之皮夾1只(內含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郵局金融卡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1,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揭拾獲之皮夾攜至其平日代步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予以侵占入己,並將該皮夾內之現金花用殆盡。嗣經許棖奕報警處理,為警調閱上開超商之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朱少馳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棖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案件登記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及查獲照片1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朱少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任意侵占他人之遺失物,造成告訴人許棖奕尋回失物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偵訊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其犯罪情節及所侵占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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