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財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東分局被移送人己○○被移送人庚○○被移送人午○○被移送人未○○被移送人辰○○被移送人子○○被移送人酉○○被移送人甲○○被移送人寅○○被移送人卯○○被移送人丑○○被移送人丁○○被移送人巳○○被移送人辛○○被移送人戊○○被移送人癸○○被移送人乙○○被移送人丙○○被移送人申○○被移送人壬○○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九公東局業字第0六八五號移送裁定書移送處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查獲之如附表所示菸酒(含包裝紙),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違反上開規定,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罰鍰,並將查獲物沒入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可資參照。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己○○等人(均屬大陸居住之漁工)持未貼專賣憑證菸類,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在臺東縣成功鎮之外海零點一哩處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菸酒,被移送人並坦承持有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被移送人違反規定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屬實,爰聲請沒入查獲之菸類。
三、本院經核卷附之筆錄及扣押物品表,認並無不合,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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