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91號公訴人臺灣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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