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順居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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