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選鈞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2月31日│11,680元│CF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