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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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薇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412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1104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告訴人 林威威 之請求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拒不賠償告訴人,原審猶僅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且得易科罰金,量刑實屬過輕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月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然坦承犯行,且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最重亦僅得處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刑度過輕等語,尚無理由。至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仍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附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交通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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