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榮昌人原告與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