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楊麗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魏東河 │花蓮一信自由分│107年3月30日│300,000元│0000000│1450-7││││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