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魯桂花
白巨川 白如川 白正川 白庠川 被告 劉德學
福豐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昇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