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許束 兼訴訟代理人 林坤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坤海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九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