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5號抗告人 林正禮 相對人 李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3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即為已足,並無審究本票之真偽或票據債務之存否等實體問題之權限。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
5項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人逾期提出抗告理由書者,法院得命抗告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或以書狀說明理由者,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7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在卷可證。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是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表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具抗告理由,抗告人於同年8月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具抗告理由,有聲明抗告狀、民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既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本院審酌原審裁定亦無何違法疏失,是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5月20日│1,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0日│0000000│├──┼───────┼────────┼───────┼──────┼───────┤│002│100年5月20日│5,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0日│0000000│├──┼───────┼────────┼───────┼──────┼───────┤│003│100年5月20日│5,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0日│0000000│├──┼───────┼────────┼───────┼──────┼───────┤│004│100年5月20日│5,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0日│0000000│├──┼───────┼────────┼───────┼──────┼───────┤│005│100年5月23日│2,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3日│738204│├──┼───────┼────────┼───────┼──────┼───────┤│006│100年5月23日│2,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3日│738205│├──┼───────┼────────┼───────┼──────┼───────┤│007│100年5月23日│2,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3日│738206│├──┼───────┼────────┼───────┼──────┼───────┤│008│100年5月23日│1,000,000元│未載│100年5月23日│73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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