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喪葬津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金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彭琇瑩
蔡培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死亡喪葬津貼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