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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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廖美鈴 被告 何中光 被告○○○(待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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