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同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緝字第2385、2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同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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