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2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志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20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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