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1號
原   告  王馨翎
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興皮革有限公司何政
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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