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共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4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6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104年6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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