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真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淑真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減刑或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附表:
受刑人陳淑真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幫助詐欺取財│││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39條1項、第30條第1│││項│項前段│├───────┼─────────────┼─────────────┤│犯罪日期│95年6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18│95年10月12日之前某日起至95│││日止│年10月13日止│├───┬───┼─────────────┼─────────────┤│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7││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5│4781、4782│├───┼───┼─────────────┼─────────────┤││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6│97│││案├─┼─────────────┼─────────────┤│後││字│訴│中簡│││號├─┼─────────────┼─────────────┤│事││號│912│920││├─┼─┼─────────────┼─────────────┤│實│判│年│96│97│││決├─┼─────────────┼─────────────┤│審│日│月│8│3│││期├─┼─────────────┼─────────────┤│││日│8│31│├───┼─┴─┼─────────────┼─────────────┤││法院│本院│本院││├─┬─┼─────────────┼─────────────┤│││年│96│97││確│案├─┼─────────────┼─────────────┤│││字│訴│中簡││定│號├─┼─────────────┼─────────────┤│││號│912│920││日├─┼─┼─────────────┼─────────────┤││確│年│96│97││期│定├─┼─────────────┼─────────────┤││日│月│8│4│││期├─┼─────────────┼─────────────┤│││日│27│28│├───┴─┴─┼─────────────┼─────────────┤│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判決時業已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99年度執字第12869號│97年度執字第7776號│└───────┴─────────────┴─────────────┘┌───────┬─────────────┬─────────────┐│編號│3││├───────┼─────────────┼─────────────┤│罪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日、2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100│││案├───┼─────────────┼─────────────┤│年│字│偵│││號├───┼─────────────┼─────────────┤│度│號│11523││├───┼───┼─────────────┼─────────────┤││法院│本院│││├─┬─┼─────────────┼─────────────┤│最││年│100││││案├─┼─────────────┼─────────────┤│後││字│簡││││號├─┼─────────────┼─────────────┤│事││號│500│││├─┼─┼─────────────┼─────────────┤│實│判│年│100││││決├─┼─────────────┼─────────────┤│審│日│月│7││││期├─┼─────────────┼─────────────┤│││日│27││├───┼─┴─┼─────────────┼─────────────┤││法院│本院│││├─┬─┼─────────────┼─────────────┤│││年│100│││確│案├─┼─────────────┼─────────────┤│││字│簡│││定│號├─┼─────────────┼─────────────┤│││號│500│││日├─┼─┼─────────────┼─────────────┤││確│年│100│││期│定├─┼─────────────┼─────────────┤││日│月│8││││期├─┼─────────────┼─────────────┤│││日│2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100年度執字第10381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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