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統一證號RD00000000號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所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業經聲請人於95年12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22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而聲請人所聲請沒收之扣案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張,係屬被告所有且為因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則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