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伍麗花 被告 賴素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