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楊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5.15│99.07.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300號│176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02│100.04.2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9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9│100.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0年度執歸緝│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10號(99年執字第│2881號│││5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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