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玉焜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李秋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玉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7.02│99.06.25│99年6月25日下午6時前│││││不詳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4464號││年度案號│第113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837號│99年度易字第102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0│99.12.15│100.04.27│├─┼──────┼──────────┼──────────┼──────────┤│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837號│99年度易字第102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7│100.01.10│100.05.16│├─┴──────┼──────────┼──────────┴──────────┤│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44號│││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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