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壬豪具保人林潔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出具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潔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林潔芸因被告張壬豪偽造文書等案件,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檢察官業已釋放被告(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偵緝卷第12、15頁可參),然被告於起訴後,經本院傳拘未到,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庭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12、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暨所附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29-32頁)可參,被告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上開期間並未在監,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無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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