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1,908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1,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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