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4年度台再覆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4年台再覆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四年度台再覆字第四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男
號送達代收人: 林建鼎 律師上列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覆議決定(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四0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叛亂案件,不服本會民國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四0號覆議決定,聲請再覆議。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蕭亨國委員林增福委員朱建男委員李伯道委員陳碧玉委員陳世雄委員張祺祥委員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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