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7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以裁定將其上訴駁回,上訴人僅得以上訴並未逾期為由,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若對於原審法院判決不服者,尚不得據為不服該裁定之理由。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無不洽,而抗告人對於逾期一點又無爭議,僅對原審法院判決表示不服,依前開說明,自應認為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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