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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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川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5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線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國川因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55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纜線1條(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1244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6552號緩起訴處分書(見99年度緩字第1082號卷第3頁),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電纜線係致電表計量失準所用,以達竊取電能之目的,業據證人亦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稽查員 陳怡霖 證述明確(見警卷第6-7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足堪認定。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