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對人 吳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曉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8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曉玲於98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750,000
元②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8年8月28日②103年8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100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993,9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1件、牌告利率異動查詢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5-13│建│704.00│10000分之113│├──┼───┼────┼────┼───┼─┼────┼──────┤│002│台南市○○○區○○○段│35-14│建│2011.00│10000分之11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9層樓房│30│46│46│14│13│平│鋼筋│9.│4.│平│全部│││33│國平路312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3│.3│.7│8.│方│混凝│41│70│方││││││段35-13│土造│0│3│3│0│06│公│土造│││公││││││、35-14│││││││尺││││尺││││││地號│││││││││││││├──┴─┴──────┴────┴────┴─┴─┴─┴─┴─┴─┴──┴─┴─┴─┴───┤│共有部分:金華段33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