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益
薛月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
薛月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二行載稱「李國益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部分,應補充更正為「李國益前因賭博案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五二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第十二行載稱「則賭資歸李國益蓮贏得」部分,應更正為「則賭資歸李國益贏得」,及第十六行至第十九行載稱「嗣警方扣得薛月英下注之賭資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八元及簽單一張、計算機一台、傳真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卷、監視器鏡頭一支、總支數速見表及號碼對照表一本、簽單總數表三張、確認編碼活頁章一支、其餘賭客之賭資二千一百元及簽單三十七張等物」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嗣警方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另證據應補充「被告李國益於警詢之自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國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薛月英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李國益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一起至同年五月八日止,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且被告李國益係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其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被告李國益本件以六合彩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併予敘明。另被告李國益於當期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下注之接續行為,均為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之部分行為,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李國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情節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李國益前已有上開賭博前案素行,被告薛月英則無刑案前科紀錄, 有渠 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堪認被告李國益品性非佳,被告薛月英品性尚佳,而被告李國益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行,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具不良影響,危害社會善良秩序,並兼衡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李國益經營之期間及其犯罪所得,暨被告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李國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諭知被告薛月英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編號八至編號,及如附表編號六、編號七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李國益所有且供其犯本件六合彩賭博犯行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簽單一張,於被告薛月英簽賭後已由被告李國益交付與被告薛月英持有以供核對是否簽中,應認非屬被告李國益之物,而屬被告薛月英所有之物,且係供其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名稱│數量│├──┼───────────┼────┤│一│計算機│一台│├──┼───────────┼────┤│二│101年5月8日櫃檯當日簽│二二張│││單││├──┼───────────┼────┤│三│傳真機│一台│├──┼───────────┼────┤│四│101年5月8日工作室內簽│十五張│││單││├──┼───────────┼────┤│五│5月8日六合彩簽單總數表│三張│├──┼───────────┼────┤│六│5月8日其他賭客簽賭賭資│二千一百││││元│├──┼───────────┼────┤│七│5月8日賭客薛月英簽賭賭│四百八十│││資│八元│├──┼───────────┼────┤│八│監視鏡頭│一支│├──┼───────────┼────┤│九│六合彩總支數速見表及號│一本│││碼對照表││├──┼───────────┼────┤│十│六合彩簽單使用確認編碼│一支│││活頁章││├──┼───────────┼────┤││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一捲│├──┼───────────┼────┤││101年5月8日賭客薛月英│一張│││簽賭之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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