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楊玲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玲娜(身分證字號:B00000000)係聲請人所發行信用卡之持有人 曾裕騰曾敬信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附卡持卡人,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88年12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0,742元消費款、新臺幣6,15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62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47,46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且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附卡持卡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42元

楊玲娜

自民國88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40742元

楊玲娜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