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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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柯懿真 被告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被告 林群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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