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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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雄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含附表)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有該案件判決在卷可稽,足見本院並非應受聲請之法院。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