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又拾伍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三、四、五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5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常業詐欺│恐嚇取財│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刑後強制工作│││││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6條│刑法第344條│││、第340條等│││├───────┼──────┼──────┼──────┤│犯罪日期│86年7.8月間│86年7.8月間│86年7.8月間│││││至87年4月間│├───┬───┼──────┼──────┼──────┤│偵及│機關│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87│87│87││├───┼──────┼──────┼──────┤│年號│字│偵│偵│偵││├───┼──────┼──────┼──────┤│度│號│760│760│760│├───┼───┼──────┼──────┼──────┤││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年│87│87│87│││案├─┼──────┼──────┼──────┤│最││字│訴│訴│訴│││號├─┼──────┼──────┼──────┤│後││號│379│379│379││├─┼─┼──────┼──────┼──────┤│事│判│年│90│90│90│││決├─┼──────┼──────┼──────┤│實│日│月│11│11│11│││期├─┼──────┼──────┼──────┤│審││日│09│09│09│├───┼─┴─┼──────┼──────┼──────┤││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年│87│87│87│││案├─┼──────┼──────┼──────┤│││字│訴│訴│訴││確│號├─┼──────┼──────┼──────┤│││號│379│379│379││定├─┼─┼──────┼──────┼──────┤││確│年│91│91│91││日│定├─┼──────┼──────┼──────┤││日│月│08│10│08││期│期├─┼──────┼──────┼──────┤│││日│21│24│2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不合│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花蓮地檢96年│花蓮地檢96年│花蓮地檢96年│││度聲檢字第│度聲減字第│度聲減字第│││369號│369號│369號│└───────┴──────┴──────┴──────┘┌───────┬──────┬──────┬──────┐│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妨害自由││││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條例第10│刑法第302條││││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2月30日│87年04月06日││├───┬───┼──────┼──────┼──────┤│偵及│機關│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91│87│││├───┼──────┼──────┼──────┤│年號│字│毒偵│偵│││├───┼──────┼──────┼──────┤│度│號│415│760││├───┼───┼──────┼──────┼──────┤││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高分院│││├─┬─┼──────┼──────┼──────┤│││年│93│91││││案├─┼──────┼──────┼──────┤│最││字│簡上│上訴││││號├─┼──────┼──────┼──────┤│後││號│44│40│││├─┼─┼──────┼──────┼──────┤│事│判│年│93│91││││決├─┼──────┼──────┼──────┤│實│日│月│06│12││││期├─┼──────┼──────┼──────┤│審││日│23│18││├───┼─┴─┼──────┼──────┼──────┤││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年│93│92││││案├─┼──────┼──────┼──────┤│││字│簡上│台上│││確│號├─┼──────┼──────┼──────┤│││號│44│2621│││定├─┼─┼──────┼──────┼──────┤││確│年│93│92│││日│定├─┼──────┼──────┼──────┤││日│月│07│05│││期│期├─┼──────┼──────┼──────┤│││日│30│15││├───┴─┴─┼──────┼──────┼──────┤│合於中華民國九│合│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15日│1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花蓮地檢96年│花蓮地檢96年││││度聲減字第│度聲減字第││││369號│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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