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沅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5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盧沅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沅淇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規定,同法第310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照前開法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為判決書之製作,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第1頁倒數第3行記載「嗣經臺東地院以96年度」部分應更正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6年度」、第2頁第6行記載「有期徒刑8年4月(4次)」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6月(4次)」、犯罪事實欄二第5行至第7行記載「以新臺幣4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豬仔』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持有之(淨重及純質淨重均如附表所示)」部分應更正為「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豬仔』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包、以2萬多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以每包180元之代價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31包,另無償受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而持有之(上開毒品淨重及純質淨重均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欄二第12行至14行記載之扣押物品部分應更正為「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又被告有如附件所載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及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刑並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此次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非「初犯」或「5年後再犯」等得以適用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醫療戒斷處遇之情況可比,而應適用刑罰處罰一節,並堪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是被告持有之各類第二級毒品應合併計算,則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3至7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自得認被告持有各類第二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而應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核被告所為,就持有海洛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就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部分,因其不法內涵低於前述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罪之不法內涵,故應認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購入及受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後,至108年10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此期間,係基於單一之持有犯意,延續其犯行而無中斷,並係持續侵害同一個社會法益,為繼續犯,法律上應分別視為1個行為,而各論以1罪。
被告係以同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不僅戕害人身成癮,且可能引致精神疾病,甚至造成生命危險,非但危害個人身心健康,亦有流毒他人之虞,仍貿然持有並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無成效,已成惡習,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負擔,且此次被查獲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等多種類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約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0公克、大麻淨重約15公克,數量非微,雖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然斟酌其持有之毒品種類複雜、數量非微等犯罪情節,仍不宜輕縱,並審酌被告迭於警、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木工及油漆、月入約4萬元、須扶養雙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含銷燬)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經鑑驗結果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據其自陳在卷,而因被告此部分施用毒品犯行,已為其所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吸收,是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抽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有附表編號8備註欄所載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函文暨鑑定書在卷可查,因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其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自應作有利被告認定而認此部分持有第三級毒品不構成刑事犯罪,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慧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附錄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備註欄│├──┼────────┼──────────────────┤│1│海洛因壹包(含包│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裝袋)│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3360號鑑定││││書││││2.鑑定方法:││││⑴化學呈色法││││⑵氣相層析質譜法││││3.鑑定結果:││││⑴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第000000000││││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⑵淨重:17.21公克││││⑶純度:17.42%││││⑷驗餘淨重:17.15公克││││⑸純質淨重:3.00公克││││⑹空包裝重:0.58公克│├──┼────────┼──────────────────┤│2│海洛因壹包(含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1月1日│││裝袋)│ 慈大 藥字第10811015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白塊1包(第0000000000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0.9821公克(含標籤)││││3.淨重:0.6850公克││││4.取樣:0.0111公克││││5.餘重:0.6739公克││││6.檢驗結果:海洛因││││7.純度:36.1%││││8.純質淨重:0.247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2月17│││(含包裝袋)│日慈大藥字第10812177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晶體1包,袋上編號3(第108004││││1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10.8975公克(含標籤)││││3.淨重:10.5167公克││││4.取樣:0.0056公克││││5.餘重:10.5111公克││││6.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7.純度:86.6%││││8.純質淨重:9.108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2月17│││(含包裝袋)│日慈大藥字第10812177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晶體1包,袋上編號4(第108004││││1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1.0922公克(含標籤)││││3.淨重:0.7244公克││││4.取樣:0.0075公克││││5.餘重:0.7169公克││││6.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7.純度:82.9%││││8.純質淨重:0.6008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2月17│││(含包裝袋)│日慈大藥字第10812177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晶體1包,袋上編號5(第108004││││1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1.0057公克(含標籤)││││3.淨重:0.7895公克││││4.取樣:0.0073公克││││5.餘重:0.7822公克││││6.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7.純度:89.0%││││8.純質淨重:0.7030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2月17│││(含包裝袋)│日慈大藥字第10812177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晶體1包,袋上編號6(第108004││││1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0.4509公克(含標籤)││││3.淨重:0.2515公克││││4.取樣:0.0074公克││││5.餘重:0.2441公克││││6.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7.純度:89.1%││││8.純質淨重:0.2240公克│├──┼────────┼──────────────────┤│7│大麻壹包(含包裝│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1月1日│││袋,淨重15.16公│慈大藥字第10811015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克)│證物:菸草1包,袋上編號7(第00000000││││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16.7570公克(含標籤)││││3.淨重:15.16公克││││4.取樣:0.0467公克││││5.餘重:16.7103公克││││6.檢驗結果: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8│毒品咖啡包參拾壹│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1月1日│││包│慈大藥字第10811015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咖啡包31包,抽驗1包(第0000000││││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5.4909公克(含標籤)││││3.取樣:0.1145公克││││4.餘重:5.3764公克││││5.檢驗結果: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1月1日││││慈大藥字第10811015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咖啡包31包,抽驗1包(第0000000││││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5.3131公克(含標籤)││││3.取樣:0.1090公克││││4.餘重:5.2041公克││││5.檢驗結果: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1月1日││││慈大藥字第108110151號函附鑑定書送鑑││││證物:咖啡包31包,抽驗1包(第0000000││││876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2.毛重:6.0606公克(含標籤)││││3.取樣:0.1195公克││││4.餘重:5.9411公克││││5.檢驗結果: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其餘28包重量分別為編號4:5.93公克、││││編號5:6.02公克、編號6:5.43公克、編││││號7:5.23公克、編號8:6.35公克、編號││││9:6.23公克、編號10:5.63公克、編號1││││1:5.39公克、編號12:5.95公克、編號1││││3:5.83公克、編號14:5.22公克、編號1││││5:7公克、編號16:6.67公克、編號17:││││6公克、編號18:6.32公克、編號19:5.5││││公克、編號20:5.17公克、編號21:6.08││││公克、編號22:5.36公克、編號23:4.81││││公克、編號24:6.13公克、編號25:5.46││││公克、編號26:6.21公克、編號27:5.52││││公克編號28:5.4公克、編號29:6.64公││││克、編號30:5.16公克、編號31(已開封││││):6.18公克。│├──┼────────┼──────────────────┤│9│吸食器壹組│第0000000000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0│電子磅秤壹臺│第0000000000號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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